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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新时代新农村
    2021-01-28 11:58:27    来源:文安县人民政府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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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任何时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机床市场对辖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遵守本通告,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共同遵守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相关单位不再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进行许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遵守本通告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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